加班費計算完全指南:正確計算不怕勞檢
2026-02-06
加班費計算錯誤是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法項目之一。正確理解勞基法第 24 條的計算邏輯,可有效避免勞資糾紛與罰鍰。 **法律依據:勞基法第 24 條**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應依下列標準加給工資: - 延長工時在 2 小時以內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(即 **1.34 倍**) - 延長工時超過 2 小時:再延長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(即 **1.67 倍**) - 休息日工作前 2 小時:加給 1.34 倍;超過 2 小時:加給 1.67 倍(不受 4 小時上限限制) -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出勤:須另行協商,且應另給一日工資 **計算基礎: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** 這是最常被誤算的環節。計算基礎依勞動部函釋,以**月薪制勞工**為例: 每小時工資額 = 月薪 ÷ 月正常工作時數(通常為 240 小時) 注意:**膳食費、交通津貼、全勤獎金**是否納入計算基礎,依其性質認定: - 固定給付、非因工作表現浮動 → 屬「工資」,**應計入** - 不定期、因出勤天數變動 → 可能認定為工資,雇主應保守認定 **計算範例** 月薪 40,000 元,某日延長工時 3 小時: - 每小時工資額 = 40,000 ÷ 240 = 167 元 - 前 2 小時加班費 = 167 × 1.34 × 2 = 448 元 - 第 3 小時加班費 = 167 × 1.67 × 1 = 279 元 - **當日加班費合計 = 727 元** **常見雇主誤算情境** 1. 以基本工資計算,忽略實際月薪 2. 未將固定津貼計入工資基礎 3. 休息日加班只計 1.34 倍(忘記超過 2 小時要改 1.67 倍) 4. 補休折算時以正常工資換算,未考慮加給部分 *本文僅供一般知識參考,具體認定依勞動主管機關見解為準。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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