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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保理賠

投保健康告知:核保審查的關鍵點

2026-01-23


據實告知義務是壽險與健康險契約成立的核心要件。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導致保險公司解除契約,嚴重時影響理賠。 **法律依據:保險法第 64 條**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。 **告知義務的範圍** 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「書面詢問」的事項,非詢問項目原則上不在告知義務範圍內。常見詢問項目包括: - 過去 5 年內重大疾病史(癌症、心臟病、糖尿病等) - 最近 3 個月內就醫紀錄 - 目前是否持續服藥 - 身體質量指數(BMI) **不可抗辯條款(2 年條款)** 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,要保人有解除之原因者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,**經過 1 個月**不行使而消滅;自契約訂立後,**經過 2 年**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 實務重點: - 2 年條款保護誠信投保者,防止保險公司遲遲不解除以待理賠時才主張 - **故意詐欺**不受 2 年條款保護,保險公司仍可主張無效或解除 - 爭議焦點常在於:未告知是「過失遺漏」還是「故意隱匿」 **投保前的評估建議** 1. 誠實填寫所有書面詢問事項,不確定是否需告知時應主動詢問業務員 2. 過去就醫紀錄可向醫療院所申請病歷摘要,確認病名與診斷 3. 體況不佳者可先諮詢核保,了解是否需要體格檢查或附加除外條款 4. 已購買保單者,若事後發現漏告知,應評估主動補告知的可行性 *本文僅供一般知識參考,實際核保結果以各保險公司審查為準。*

本文章僅供參考,不構成任何法律、稅務或保險建議,請諮詢專業律師、會計師或保險顧問。